民法典质权人可以由代理人担任吗

2024-04-1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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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质权人可以由代理担任吗

出质财产为债权担保,质权人是债权人所以质权人不能由代理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怎么样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出质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所以,质权人是债权人,不能由代理人担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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