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需股东同意吗

2024-06-1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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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押需股东同意吗

股权楞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股权为债务担担,但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公司股权质押执行

由以上概念可以看出, 设定股权质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权的实现;出质人不一定是债务人, 但一定是股东。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 质权人方可实际行使质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为依法将质押的股权作价、拍卖、变卖, 就所得价款质权人优先受偿。公司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担保中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份质押时, 也存在一些的不足。质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六项权利,并承担妥善保管出质股票等项义务。

股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普通权利质押相比, 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很多方面,质押的标的为股权, 既非物权亦非债权, 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股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与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性质、义务主体、内容、效力、渊源、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效用等方面的不同;股权也不同于债权, 区别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原因、义务主体、内容、效力、存在的期限、存在与消灭的关系、与担保制度的关系、体现的财产利益、转让时限制的方式、与物权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普通权利质押中的权利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 而股权质押中的股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 却由于公司的赢利状况、 财务状况、赢利前景和股市景气程度的变化, 而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 从而质押股权的价值具有高度的变动性与不稳定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股东出质股权的,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权就会设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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