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出质人是否具有所有权

2024-06-3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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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出质人是否具有所有权

出质人是质押标的的所有人,并且质押担保流质条款,不能约定债务到期后,质押标的归质权人,所以出质人对出质的标的具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 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2、利息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

4、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5、质物保管费用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 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6、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是出质标的的所有权人,并且质押有流质条款,不能约定债务到期后,质押标的归质权人。所以在债权人依法行使质权,处理质押标的前,质押人对质押标的享有所有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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