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民法典的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有哪些规定

2024-09-0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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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质押中质押标的产生孳息的,质权人可以依法取得孳息,但质押人与质权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收取孳息时,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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