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合同
  • 为什么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寿险合同中途失效。,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不是由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自行终止。

  • 保险公司开学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分支机构应采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的形式。,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三家分公司,区域性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五千万元。

  •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除非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并无任何请求权可言,因此《保险法》第29条规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这一点于《保险法》第29条更可以获得支持,该条文明确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对于再保险人而言,是非常不经济的规定。

  • 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另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在我国,对不同险种所规定的主体变更程序各不相同。,保险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 学生劝架被划伤保险公司要不要理赔

    保险卡不“保险”家属起诉 **公司理赔员称,保险合同第4条“责任免除”14款规定:“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有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在一周内就具体赔偿金额做出调解。,如果类似小张这样的案例再出现,被保险人能否顺利拿到赔偿呢?“这我不敢保证。

  • 被保险人的义务是什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投保车辆中的免责条款

    前述免责条款的内容,很容易被车主所忽视,理所当然的认为是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但实际上在免责条款上已经有明确规定;如果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没有仔细了解清楚,与保险公司也没有另外约定,那么可能最后就会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因此,广大车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尽量注意保险公司免责情形的约定,主动了解“除外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应对签订合同的整个细节予以格外注意,确因保险人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免责条款纠纷时,可以利用提示义务规定进行维权。

  •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定值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不再核定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直接依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如果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只需确定损失的比例,并按照此比例进行赔偿即可。,”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不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只确定保险金和保险价值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以损失发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的保险合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提交哪些资料,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提交哪些资料 《民法典》将于2021.1.1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 旅游费含保险受伤有没有理赔

    但他在游玩中不慎跌伤,共花掉近3000元的医疗费。,所以游客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参团外出旅行时,一定要申请投保旅游意外险,一般旅行社都会代办或者直接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相关人士提醒游客,旅行社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而游客自身购买的旅游保险,属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两者的承保对象和责任范围完全不同。

  • 哪些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

    律师解答: 由保险公司全赔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法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应该怎样投保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该附加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该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此外,车主要注意,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精神失常自杀,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2003年11月的一天,齐某因被抢劫而感到害怕和紧张,经医院诊断为精神抑郁症。,2004年6月的一天,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吵了几句嘴后,齐某就回到自己家中打开煤气开关而自杀身亡。,保险公司以二年内自杀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而拒付,因而成讼。

  • 保险合同中延迟生效条款如何生效

    保险合同中延迟生效条款如何生效,《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投保人是否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就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此时合同关系比较复杂,应严格遵循合同法原理,彻底理顺保险合同关系。,除非另有约定,债权人不经第三人的同意,不得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处理好上述合同关系,应尽快加以完善。

  • 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一)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事故当事人驾驶事故车辆共同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2、受理方保险公司应无条件为事故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事故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的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设立保险公司

    参见:insurance保险公司(insurancecompany)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 进出口货运保险投保的基本内容

    二、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

  • 不经被保险人同意能解除保险合同吗

    法律咨询:某人寿保险公司曾为其业务员投保人身保险,后来业务员王某离开该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便以投保人的身份解除了公司为王某投保的保险合同,理由是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非另有约定,债权人不经第三人的同意,不得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处理好上述合同关系,应尽快加以完善。

  • 什么是再保险公司

    代理人又具有良好的保险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售后服务到位,公司还能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如契约转换、海外急难救助,咨询等。,影响代理人服务品质的因素主要有三:敬业精神、专业知识、附加价值。,比如在理赔过程中,如果代理人操作不当,少算了数额,您很可能就要蒙受经济损失。

  •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法理分析

    投保方认为从其申请保险并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受理时起,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而保险公司则会根据不同情况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理:在受理投保申请至签发保单前未发生保险事故时,合同生效时间按照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受理投保人申请时开始;但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按签发保险单时开始。,《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而现实中,国内外的作业方式通常为:客户提出投保要约——代理人收费——公司核保通过——出单承保。

  •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所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为什么不生效

    日前,张家港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案时,判决没有对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的某保险公司败诉。,同年7月,孟某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未及时参加年审,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相关条款,拒绝理赔。,被告签发的《保险单》正面虽然对免责条款有不十分显著的文字提示告知,但对责任免除条款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已经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

  • 离婚时夫妻双方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怎样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怎样分割,离婚时夫妻双方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怎样分割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险而获得的保险金,如果该未成年人未死亡,应一律归该未成年人所有,如果未成年人死亡,该保险金应作为该未成年人的遗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之后,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对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法院判决离婚后该未成年人随其共同生活的,原保险合同可继续履行。,但是否应由另一方补偿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值得考虑。

  • 保险公司对事故驾驶员的赔偿,是否该事故驾驶员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怎样区分保险事故发生前后的解除

    在此原则基础上,再结合以下方面确定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区分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还是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 保险合同是一方交付保费一方承担危险的合同,若保险人没有承担危险,则其收取保费就失去了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保险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什么

    全面履行原则在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上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相同,但其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也允许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实际履行,因为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保险公司拖车费标准是多少

    拖车里程以被拖车辆起点至停放点的距离计算。,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交通事故、故障车辆加收10%。,与保险公司关于拖车费方面有纠纷的时候,不知道怎么解决应该要及时请律师从旁指导。

  •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才能尽快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才能尽快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您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盗抢险:全车损失实行20%的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