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如何确定

2024-07-0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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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如何确定

1、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侵权第三人。好意同乘首先是好意人出于情谊而施惠的一种行为,且好意人在施惠时没有与搭乘人订立运输合同,也不是为了获得报酬,其次好意同乘具有无偿性。所以只有在好意人存在过错而导致同乘人出现损失时,同乘人才能要求好意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好意同乘赔付方式有哪些

1、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40%,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4、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上文中主要讨论的是无偿的好意搭乘,此时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是比较难认定的。大家可以适当参考小编带来的文章内容,看看在无偿好意搭乘时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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