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应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责任
1、当事人有以下行为的,应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责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文章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其他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二、名誉侵权如何提起诉讼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1)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实,只要我们自己的名誉已经因为他人散播的一些不实的信息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这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名誉侵权了,最重要的是对方口头所陈述的这些事情自己确实都没有做过,如果对方陈述的是事实,并且也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认定是侵害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