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效率低可否成为解雇的理由

2024-04-2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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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效率低可否成为解雇的理由

可以。首先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用人单位此时不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此后必须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这个法定程序以后,如果能再次证明劳动者仍旧不胜任工作,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按照以下内容所述:

第一、何谓“不能胜任工作”《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如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的初衷就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关于工作效率低的法律定性。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恶意,那么工作效率低下不应该认定为消极怠工,而应该认定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第三、为什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条件、有法定程序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解除的情形。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向朱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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