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编造工作经历的,单位能将其开除吗

2024-05-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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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编造工作经历的,单位能将其开除吗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的此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承担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当事人如采取欺诈或威胁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否则,会对合同的合法履行构成威胁。因此,《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无效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作出无效确认后,还将对该份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作出处理。

可见合同无效,劳动单位是可以开除该名人员的。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欺诈行为会使得合同无效,因此劳动单位是可以开除劳动者的,但是在实务中往往劳动者已经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此时可以要求劳动单位支付一定的报酬。若您还有疑问,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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