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安置回迁房购房指标能否转让

2024-05-2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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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安置回迁房购房指标能否转让

拆迁安置房回迁指标是具有专属性的,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由被征收人自己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安置房怎么确定产权人

以房本登记或在拆迁协议定的所有权人为准。

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情形除外。而安置回迁房购房指标不属于可转让债权,所以不能转让。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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