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单位

2024-07-3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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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颁发单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交易中心接到交易申请材料后,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验证、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由交易中心主持交易双方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书》。

2、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付地价款和政府有关税费;

3、地价款交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受让方按有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办理公开交易程序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前期工作

1、申请转让方凭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

2、对改变用途的或规划条件的,需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3、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4、批准后,交易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交易底价、交易条件等进行确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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