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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上诉状

2024-06-0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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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XX,男,1996头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化,无业,户籍地址:xx。因本案于2012年5月9日被抓获,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羁押看守所。法定代理:罗XX,罗XX父亲,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生,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上诉人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作出的(20XX)阳城法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缓刑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1)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7条【未成年年人犯罪】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的,轻处50%...”,上诉人犯案时已满15周岁不足16周岁,一审法院没有仔细考虑到这一点。

2)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七款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一审法院也没有考虑该情节。

3)上诉人是初犯、从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法院在量刑时也没有考虑。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此致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法定代理人: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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