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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刑事上诉状

2024-07-04 02:00
admin

聚众斗殴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蒲某,男,1981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桃洪镇。

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不服隆回县人民法院(2012)隆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蒲某在2011年7月10日晚聚众斗殴案中不是主犯,是从犯。理由如下:第一、项某方参与斗殴人员主要是项某的亲属叫来的,上诉人只是出于义气喊了几个人来谈事,主观上没有斗殴的故意,见侦查卷项某、阮某、陈某供述。第二、客观上发生斗殴时,上诉人与项某夫妻在xx大酒店等待与对方协商,不在案发现场。第三、斗殴发生是因被告人陈某等人与被告人郑某、罗某等人以前的私人恩怨引发的,起诉书控2009年4月18日发生纠纷可以证明上述被告人之间有私人恩怨。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量刑重。

上诉人在2011年7月10日晚上的聚众斗殴案是从犯,不是主犯,应适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以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三年,量刑畸重。上诉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万分感激!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蒲某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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