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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刑事上诉状

2024-07-06 02:00
admin

窝藏罪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犯窝藏罪一案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县史庄镇人,因涉嫌窝藏于2010年3月3日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监诉(2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刘-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钱-军等人涉嫌犯罪,仍为他们安排居住场所,提供钱物作为生活费用,帮助他们逃避侦查。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光对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钱-军、李-喜、刘-华、常-稳(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等人涉嫌犯罪,而为他们安排居住场所(贾-鹏家),并为其提供生活费用,帮助他们逃避侦查。

认定依据:

1、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局投案,供述了2009年8月8日,钱-军、刘-华、李-喜为躲避调查他们的犯罪,藏在贾-鹏家,她本人也赶到那里,住了一夜,后又在那里住了几天,他们几个人一直在那里住了一个多月,她本人有一次给过贾-鹏一百元钱让买菜,还买过一条烟,另还给李-喜500元钱。

2、贾--证,张某某丈夫李-收被刑拘后,其和李-喜、钱-军、刘-华害怕牵连自己躲在他家住了二十多天,张某某拿有200元钱让买菜用。

3、刘--证,是张某某安排他们几个住贾-鹏家,吃是贾-鹏掏钱有时常-稳、张某某也丢钱。

4、李--证,在贾-鹏家被抓住,和常-稳、张某某、钱-军、刘-华在这住有20多天,张某某还给其500元钱让几个人花,还给买过一回馍。

5、钱--证,张某某把李-喜、刘-华都叫到了贾-鹏家商量,她说谁被公安局抓住是自己的事,别管别人的事,当时被抓住。

6、被告人身份、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安排了隐瞒处所、提供财物、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窝藏多人属情节严重,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艳

审判员崔-海

审判员冯-娟

二O一一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玉

窝藏罪属于是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在有这种犯罪行为的时候,就需要提起上诉,那么,具体的上诉状内容是如何的呢,想要了解的更多,也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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