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审计机关职责:宪法的具体规定说明?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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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审计机关职责:宪法的具体规定说明?

审计机关对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家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经济监督。

审计机关的负责对象如下:

1、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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