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并审理裁定不服怎么办
要看裁定的具体种类,法律规定对法院的部分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以上的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了,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提起上诉。上诉是需要自己提供足以推翻第一次判决的证据的。否则的话,法院仍然会维持原判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