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等情况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速裁程序中律师的作用是什么?
1、在刑事速裁程序启动时,律师帮助被告人选择是否同意速裁程序及帮助被告人对相关裁决提出异议;
2、律师在速裁程序中的有效参与,对于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运行,有效平衡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