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公开审判的形式

2024-08-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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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会公开审判的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S2FDEF3Y3U4IRO5P4i5Y6i7I8r9O0PSw-a252,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二、刑事审判的特征

(一)被动性。即不告不理,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

(二)独立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组织也具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性。

(三)中立性。对于诉讼双方来说,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处于超然中立的地位。

(四)职权性。法院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程序性。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六)亲历性。裁判者必须亲自听审,遵循直接言词原则。

(七)公开性。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

(八)公正性。以公正的程序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

(九)终局性。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的最后机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并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息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意见和规定,在全国确定了2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开通了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和微信,这些举措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坚持阳光司法、推进司法公开的信心和决心。

审判流程公开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载体。司法民主的实现需要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能够充分地双向信息互通和互动,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它的建成运行,一则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依法、全面、主动、及时地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使司法过程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将司法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二则使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地参与司法过程,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提供了便捷、实用、可靠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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