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应该怎么办

2024-09-1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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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996年委托人与其妻共同读研究生时认识恋爱,并于1999年7月X日登记结婚。2001年X月X日,双方生育一女。1997年夏天开始双方分居在国内的不同城市,2001年初委托人留学美国至今,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并不深厚,且因长期分居而导致仅有的夫妻感情破裂。

二、律师所作的工作:

接受委托前告诉委托人如何办理涉外离婚案件以及如何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以后,律师就与对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并当面进行了协商,对方当事人同意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费题分歧较大。律师告诉了委托人对方对孩子抚养费的协商价格以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委托人认为一次性要支付完孩子的抚养费20多万元,自己目前实在没有这样大的财力,对方是否考虑分期给付。律师再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因对方当事人认为委托人长期在国外以后孩子的抚养费在委托人不诚信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执行因此需要考虑以后再决定。

开庭时,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法官听了原告律师和对方当事人的陈诉后,建议双方再次协商后开庭。

律师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分析各自的利弊,以及实践中法院对如此案件的判决惯例。经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开庭时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委托人对于律师耐心细致的沟通工作和最后圆满实现自己的目的非常满意。

三、律师的感想:

本案属于涉外案件,委托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参加诉讼律师作为涉外方的代理师一定要依据涉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在法庭上调解达成协议的,对协议的内容要让委托人认同后律师才签字。因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到感情和亲情,作为代理律师在工作中要尽力做好沟通工作不要激化矛盾。

注意:对于当事人没有出庭的案件,现在法院均实行判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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