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退场协议未盖章如何确定签字人的职务行为?

2024-06-0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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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深建筑律师张-笛律师认为,有些施工总包方在与分包解除合同,故意不盖章,只让工作人员签字,分包如何应对?我们代理一起重大工程纠纷案即遇到该问题,后来我们依据其他书面文件,能够确认签字人可以代表其单位,最后,中级法院、省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2470号)均支持了我们的观点。以下为代理意见内容节录:

我们认为:有足够事实证明罗XX与XXX签订的《施工退场协议书》(以下简称《退场协议》)系B集团与XXX订立,《退场协议》真实有效,一审判决认定该事实正确。

(1)B集团发(2010)88文件(以下简称88文件)是一审诉讼方均无任何争议的文件,该文件确认了XX为兰渝铁路XX标隧道二工区工程专项领导小组副组长、工程清算工作组组长。依据88文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及工程移交,工程清算工作组负责与施工队对已完、未完工程的确认、结算,清理施工队物资、外欠款项等。

(2)其他施工队,如XX、XX等人的退场协议均由XX代表B集团签订。

(3)2010年10月14日,A集团与B集团经磋商形成的《会议纪要》明确载明:为了工作顺利开展,甲方(A集团)指定XX为甲方代表人,乙方(B集团)指定XX为乙方代表人,双方代表人所有言行均代表本方意见,具有决定权。前述《会议纪要》已被生效判决(2013)川民终字第XX号判决确认真实有效。由此表明,XX与XXX签订的《退场协议》的行为代表B集团的意见,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场协议》真实有效,各方均应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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