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2024-05-2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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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劳动关系含义广泛,但其本身并非一个固定概念,没有确定性标准。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个与劳动合同形式关联的概念,源于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凡缺乏书面劳动合同而又形成了劳动力有偿使用情形的,其利益应当依照劳动法加以保护,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古已有之,现实生活中也始终存在,属民法范畴的概念,但我国法律未作规定。通说认为,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揭示了劳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由于雇佣关系法律规范的缺位,使得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其他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成为审判实务中一大难题。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致的,劳动关系的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产业革命后,工厂劳动中的雇佣关系成为一类特定的社会关系——产业雇佣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产业领域的雇佣关系受到公权的干预,形成了公权干预下的雇佣关系,即劳动法产生。因此,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是受到公权干预的产业雇佣关系。在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雇佣关系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必然发生在工商业领域,劳动关系的一方必然属于一个“单位”,即产业化。同时,对那些“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只要具备依法设立单位基本的外部和内部特征,如有单位字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有单位内部管理形式等,也符合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要求。

从属性强调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而私人领域的雇佣关系,如个体工匠、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用工纠纷就不应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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