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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死刑由什么核准?

2024-03-11 20:59
admin

一、根据规定死刑什么核准?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复核的步骤: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二、被判处执行刑会减刑?

1、被判处执行死刑可能会减刑,也有可能不会。

依法判处死刑如果是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是不能减刑的,但是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满足一定条件还是能减刑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什么时候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2、以下情形属于应当缓期执行:

(1)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

(2)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或者能如实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其价值和意义有时并不逊色于自首情节。尤其是供述同种较重罪行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故可不立即执行。

(3)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者其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后果等具体情节,可不立即执行。如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案件中,只有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可以考虑适用死缓或者其他较轻的刑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应坚持同一案判处死刑不要过多的原则,应当对最重要的主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可适用死缓或其他刑罚。

(4)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可不立即执行。

(5)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可不立即执行。

(6)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其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且不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反映了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的态度,并因此得到被害方的宽恕和谅解,显示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民,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死刑,法院判处死刑之后,需要上报最高级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对死刑由什么核准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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