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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方式有哪些

2024-04-30 02:00
admin

一、死刑核方式有哪些

1、死刑复核的形式有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适用法律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或者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则无法纠正,应当不予核准;对适用法律或者结果有错误的应当改判。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复核表现在什么地方

1、死刑复核程序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和终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正确理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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