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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检察院收到报请最高院复核的死刑判决书后怎么处理

2024-08-13 02:00
admin

一、省级检察院收到报请最高院复核的死刑决书后怎么处理

1、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判决书裁定书本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移送本院负责刑事执行察的部门。

(2)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死刑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六百四十八条

二、死刑复核程序怎样的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判决书、裁定书副本后,应当3日内移送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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