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

2024-05-08 02:00
admin

嘉宾名单

○孙*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室主任,诉讼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方: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

主持人:死刑核程序的下放主要存在着哪些弊病?

李*方:死刑复核权下放,我记得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授权,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个权力。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国家法律把这个权力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权力应不应该下放,在学者当中一直有争论。死刑复核权下放后,应该说存在弊端比较明显,因为下放之后有些死刑案件在高院可以执行客观上会形成实际执行死刑案件的数量在增加。因为各个省、市掌握的死刑标准不一样。可以这样说,在世界范围内,法院判决的不平衡都是被关注的问题,包括像美国更明显,它的各个州各个县都不一样。涉及到死刑这么严重的刑事犯罪,大家在案情判断上,事实的把握上,法律适用上,可能会不一致。如果下放肯定会使死刑案件数量增加,这是第一。第二,标准会不统一。对于公民来说,大家认为是一个法律标准,实际上法律也是一个标准,但是到了具体案件当中肯定千差万别,法官自己有一个司法判断和掌握。如果同一个标准,就会对全国案件有平衡,类似案件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还是无期徒刑就会比较一致。第三,也不排除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不能挽回的情况,因为量大了,可能就会造成很难挽救的一些后果。所以我觉得把死刑复核权下放,能支持它的理由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量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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