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

2024-05-1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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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陕西延安爆出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3年间,社会各界强烈呼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权。近段时间连续曝光的聂树斌“冤杀”案、佘祥林“杀妻”冤案,胥敬祥“抢劫”冤案,再一次使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死刑复核权如何实现上收,复核程序又该如何完善,一时成为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本刊特请几位专家学者就此问题进行了一次笔谈: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应当慎重公正地适用死刑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严格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性趋势,我国根据国情,目前尚不能废除死刑,但应慎重而公正地办理死刑案件,尽量限制死刑的适用。


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义重大。它使刑法、刑事诉讼法于“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得到真正的实施,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维护法律权威。它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合二而一,使后者名存实亡的局面,确保程序公正。它有利于统一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严格控制死刑,使死刑人数有所减少。


二、死刑必须坚持“准”字当头。人死不可复生,错杀无辜是对人权的最大侵犯,因此,死刑必须做到慎之又慎,万无一失。关键在于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死刑判决和对死刑判决的复核,必须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必须达到唯一性、排它性,不能认为证据证明只要达到了“接近真实”、“95%以上”,就可以定罪,要知道即便达到了99%,也不是万无一失,而是百有一失。对于法官来说,一百个人只错杀了一个,对于被杀者及其亲属来说,则是百分之百的错杀,对个人对社会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三、复核程序应当进行诉讼改革。现行复核程序是行政性、内部书面审查式的,被告人本人无法有效行使辩护,更无权聘请律师,这在程序上是十分不公正的,其结果将导致在有的案件中造成实体不公。因此,我认为,在所有复核的案件中被告人有权请律师参与,被告人没有请律师的,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参加。复核庭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也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如果在关键事实上存在严重分歧,应当到被告人的关押地举行听审。听审是一种不公开的审理,不仅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公诉参加,必要时应传唤证人、鉴定人对之进行质证。也许有人认为这太耗费司法资源了,不讲求“效率”。我则认为人命关天,即使影响效率也是值得的。一本美国权威教科书说:“庞德在很久以前曾经指出:法律程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必须附属于实体法,作为在诉讼中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尽管程序也促进了一些独立于实体法目标的价值,但是庞德归纳出了一切程序体系以实现实体法为存在的理由这一特征,这一点上他无疑是正确的。 ”概言之,只有实现公正的死刑复核程序才能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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