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不应成为问题

2024-05-25 02:00
admin

死刑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已被《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列为法院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正在有序进行。为应对死刑复核权收回后骤然增多的审判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新设立了3个刑事审判庭。您作为检察理论研究的学者,怎样看待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

张*辉: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死刑复核程序行监督,这是毫无疑问的。

记者:年初时,有报道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称为“死刑复核新热点”,标题使用了一个大大的问号,您这里却说“毫无疑问”,您是否能在这里对读者做个详细的解释。

张*辉:大家都承认宪法是基本大法,是母法。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前提,首先要尊重宪法。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八条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涉及到死刑复核,有一个很简单的设问,即死刑复核是不是诉讼活动?如果承认它是诉讼活动,那么法律已经讲得很明确了。

去年我参加一个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国际研讨会时,学术界代表没有一个人说检察官和律师不应介入死刑复核,都说检察院和律师一定要介入死刑复核,应该介入,这是学术界、律师界的一致呼声。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是不成问题的问题。

记者:学术界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有没有其他的担心?

张*辉:有人担心检察院介入后,会不会判轻了抗诉,判重了就不管啦,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想减少死刑减不下来。死刑复核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死刑,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确保死刑法律的正确适用。检察院介入当然也要遵循这个精神。所以担心因为检察院的介入而使死刑的适用降不下来是没有必要的。

记者:依您个人对检察机关的熟悉和了解,您认为介入死刑复核后,检察机关面临的迫切问题是什么呢?

张*辉:全部的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肯定要出庭。法院面临人员编制的问题,检察院的人员编制问题也同样突出。以往,省级和最高检主要是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需要出庭的一审案件很少,因此,其公诉门配备人员很少。现在死刑案件都要开庭,死刑案件一审就是中级法院,二审就到省高院,省一级的检察院相应地就得派人出庭,出庭的机构和人员面临着很大的问题。最高法院已经为此增加了几百个编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有所调整。

记者:有报道说您为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设计了4种方式。

张*辉:我是在一个学术研讨会上提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核准程序可以有四种途径。但是,这里我要特别澄清的是,作为学者、教授和研究人员,我只是提出我的学术观点,不能因为我所在的工作机构归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好像我的观点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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