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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死刑复核程序及法律规定有哪些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建国后出于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死刑复核权曾一度授权给各省及军事法院、新疆建设兵团法院。

  • 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不能合并适用

    林提出上诉,在林某接到一审判决书的230天内,二审法院既未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也未作出二审判决,林某一直羁押在看守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死刑复核和死刑复奏的联系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另外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也有相应规定。,3其适用的方式是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主动报送,而非由上诉或抗诉引起。

  •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

    因此,当今世界各国对死刑事都采取了极为慎重的态度。,具体如下:1996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第二百零一条又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为从程序上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不仅把判处死刑的权限划归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一审、二审程序之外,还规定了一个审查核准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并规定死刑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问题的提出死刑复核权下放自开始实施以来就招致诸多诟病。,同时,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

  • 死刑复核程序与再审程序有何区别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2)提起的主体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则由当事人提起或由原裁判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其上级的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开始。,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多把一道关

    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多把一道关, 从2002年陕西董-伟故意杀人案首起被报道“枪下留人”开始,湖北郭*英、李*儒故意杀人案,河北陈*清、杨*亮、何*强抢劫案等多起案件都先后上演了各种版本的“枪下留人”事件。,随着媒体的曝光,又有云南昆明杜*武案、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唐山李*明案等一些冤假错案出现在人们眼前。,同时,这也是为了正确理解法律,平衡各地对死刑案件的把握,统一执法尺度。

  • 辩护律师能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吗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现状及其完善

    死刑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旦错判执行无法通过国家赔偿制度进行补偿。,由于最高法院只保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犯此类罪的死刑犯能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但是,杀人、抢劫等死刑犯却只能由省级法院核准死刑,这就似乎显得前者的“待遇”更高一些。,这造成在全国范围在内死刑案件的处理上不平衡。

  •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问题

    在这里,我将就收回死刑核准权的相关问题略陈己见。,根据笔者在历次座谈会上所了解的情况,多数学者支持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而且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呼吁已久。,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收回死刑核准权,对于这一举措的意义,人们有不同认识。

  •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思考

    但限制死刑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一项刑罚政策。,而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该政策在刑事程序法上的体现。,这样也从实质层面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并非所有的死刑案件都要经过该程序。

  • 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不应成为问题

    为应对死刑复核权收回后骤然增多的审判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新设立了3个刑事审判庭。,记者:学术界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有没有其他的担心? 张*辉:有人担心检察院介入后,会不会判轻了抗诉,判重了就不管啦,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想减少死刑减不下来。,张*辉:我是在一个学术研讨会上提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核准程序可以有四种途径。

  • 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几个悖论

    我想,对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进行选择自然也不会例外。,故,纵笔者观点错误,言之有过,还望法律大家不要见笑。,三是,避免或减少冤假错案产生,提高死刑案审判的质量。

  •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

    2005年7月1日和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第四、第五庭的庭长、副庭长,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增设三个刑庭,其意图很明显,就是要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200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文宣示收回死刑复核权。,其实,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一直在调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时机问题。

  • 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到202条对此作了集中的规定。,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复核实行合议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析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回重审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型——因原判决或者裁定混淆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适用罪名错误,或者引用法律条款不当而被发回的。,第四,“量刑不当”型——因对被告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判断失误,或者处刑畸轻畸重而被发回的。,由于发回重审有以上四种不同类型,上级法院在发回重审时以及重审法院在审判发回案件时,所要关注的重点也就应当有所区别。

  •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之构想

    根据这种情况,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今后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在1983年“严打”中,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人常委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在必要时,可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权,授权省级高法院行使。,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毒品犯罪日益猖撅,应禁毒斗争的需要,最高法又从1991年起,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广东、广西等6省区高级人民法院。

  • 死刑复核程序里应设立听证环节

    记者26日获悉,有关专家已经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修订意见,希望在死刑 复核程序里设立听证环节。,于是有些律师就钻空子,四处宣扬自己能打通关系,承揽“替人保命”的生意。,如果今后死刑核准程序不增加细化的内容,不对具体流程、参与人员等作出规定,真可能为暗箱操作提供便利,培养出一批“黑律师”来,甚至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

  • 死刑复核改革的启示

    一年以来,死刑复核为什么能够取得顺利进展?其中积累了一些什么样的经验?今后的死刑复核工作又该如何开展?围绕这些问题,本期评论版邀请了国内权威法学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与探讨,敬请关注。,但由于长期以来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重大恶性犯罪居高不下,严打斗争和专项斗争持续进行,特别是司法资源相对匮乏难以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投入等原因,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的愿望难以成为现实。,只有在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家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下,这一目标才能为现实。

  •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完善

    概括刑事诉讼法以及若干司法解释相关之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 适用对象、时间、方式。,复核法院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按照阅卷、进行必要的调查、提审被告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必须提审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一般不提审被告人)的方法,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和普通程序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全面考虑原判是否准确合法。,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

  • 死刑复核将坚持程序正义杜绝冤错案件

    2006年两会上,肖-扬院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提及佘*林杀妻冤案:“佘*林案留下沉痛教训,司法改革重点是要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冤错案的发生。,据介绍,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工作,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李*霖律师说,这一规定等于给了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主张诉讼权利的机会。

  • 死刑复核程序论析

    随着近些年来诸多“枪下留人”案的发生,更使死刑复核程序成为“众矢之的”。,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如何进行分配的呢?且看如下分解: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1996年3月17日颁布、实施)。,该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 死刑复核程序司法解释有什么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司法解释有什么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司法解释有什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 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 死刑复核机制完善与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死刑复核机制完善与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为了体现“慎重、公正”处理死刑案件的原则,防止死刑案件审核合一现象的出现,最大程度的杜绝冤假错案,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时,就酝酿将死刑案件复核权回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在死刑复核权终于回收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回收后,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死刑复核的裁判方式作出了变革。

  • 死刑复核,应从秘密走向公开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的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的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又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概述

    不仅如此,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是保证死刑判决正确性的前提。,正因如此,正确执行这一程序,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冶久安均有重要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良教授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所以规定死刑复核权可以下放给省一级高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显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抵触。

  •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

    自2002年陕西延安爆出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3年间,社会各界强烈呼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人死不可复生,错杀无辜是对人权的最大侵犯,因此,死刑必须做到慎之又慎,万无一失。,听审是一种不公开的审理,不仅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公诉人参加,必要时应传唤证人、鉴定人对之进行质证。

  • 最高法扩编备战死刑复核

    纲要的公布使得“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这一司法命题继全国两会后,于今年再次引发公众关注。,此前,法学界早已形成共识,“死刑复核权下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严打”社会治安恶化背景下,一直与刑事法律相龃龉。,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崔敏告诉《新京报》,由于当时刚经历过社会浩劫,这一立法规定,目的在于严控死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