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死刑复核程序
  • 死刑复核:认真对待生之权利

    12月9日,五位法学家发出“吁请法庭对邱*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网络公开信,社会关注达到最高潮。,在邱*华案件中,社会舆论与生之权利之间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博弈”。,一些法学专家则逆势而上,意图寻求此案更加平衡和理性之处。

  • 死刑复核,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

    死刑复核,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 嘉宾名单○孙*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方: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主持人:死刑复核程序的下放主要存在着哪些弊病?李*方:死刑复核权下放,我记得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授权,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个权力。,所以我觉得把死刑复核权下放,能支持它的理由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量太大。

  • 死刑复核价值论

    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法院经过两级审判即告终结,不再进行上诉审(当然可以进行申诉)。,即一个死刑案件在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之后,必须再经过另外一级法院的复核,该判决才能够生效。,否则,即使被告人对案件没有意见,一审或二审的判决还是不能生效。

  • 我国死刑复核现状的反思

    直到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萨*雷?**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1764)一书的第十六节《论死刑》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死刑罚的残酷性,不公正性和不必要性,开创了批判死刑罚,限制直至废止死刑罚运动的先河。,本文中,笔者拟仅就死刑复核制度的现状作一理性反思,并对其提出改造设计。,虽然命运多桀,但它至今仍显赫规定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与刑法典之中。

  • 死刑复核的最新规定

    第二条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死刑复核尚无法定期限

    这批法官是从各省市法院系统择优抽调到最高法院刑庭,专门为明年的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院扩充力量。,如果设定一个期限,法院工作人员也许会为了按时完成任务而仓促复核。,死刑复核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弊端,法律上没有为其设定期限。

  • 死刑复核程序应明确审理期限

    首先,其直接的后果是大量死刑复核案件不能及时结案,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给羁押场所造成紧张,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这一问题在全国各级看守所都普遍存在。,死刑犯本来就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改造困难,加之长期羁押,数量众多,更给看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造成沉重压力。,但是由于部分死刑复核案件久拖不决,致使一些罪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监所关押的时间过长,给监管秩序带来不少负面影响,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以其为榜样,抗拒侦查、审讯,力求减轻和逃避处罚。

  •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重新思考

    后来,由于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3月和1981年6月,分别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后又在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随后据此进行了授权。,1991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授权云南、广东、甘肃等省高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 议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几个悖论问题

    我想,对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进行选择自然也不会例外。,故,纵笔者观点错误,言之有过,还望法律大家不要见笑。,三是,避免或减少冤假错案产生,提高死刑案审判的质量。

  • 理性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为明年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做着各项准备。,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不能让最高人民法院背负超出其实际能力的功能,否则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并不公正,就程序自身而言也不符合诉讼规律。,而为了充分发挥其功能,死刑复核程序本身也有待改革和完善。

  •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点

    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直面死刑复核程序

    陕西省高院在复核本案中,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公开审理并维持原判。,如今判决已定,死刑已行,再来探讨董伟一案有何隐情,似乎意义不大,但该案留给人们尤其是法律人的思考无疑至深。,根据这种情况,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今后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及其完善

    ”另外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也有相应规定。,3.其适用的方式是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主动报送,而非由上诉或抗诉引起。,”因此,死刑判决往往不是人们想象中那样确定无疑的。

  • 用死刑复核程序截冤案

    ”4月1日,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的研讨会上,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亭如是说。,同时,采用行政审核的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公开性、透明度都没有,无法使老百姓信服。,因此法学界目前的共识是呼吁这一程序要诉讼化,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应该进行完善,至少应该容许辩护人参加,面对面地向最高院发表辩护意见,提交辩护意见书。

  • 死刑复核程序司法解释出台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规定主要是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做出了改革。,如果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就直接改判无罪,发回重审后可能出现过去一种不当做法的回潮。

  • 死刑复核

    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 死刑复核权复位再推司法改革进程

    收回死刑复核权:法律的复位与回归 新京报:学界呼吁很久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终于有望实现了,能谈谈感受吗? 陈光中:1句话:双手赞成。,因为早在1979年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诞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从来没有对所有的死刑案件进行过复核。

  • 从“死刑复核权”收回看中国法治进步

    据法律界权威专家介绍,1979年,“文革”刚刚结束不久,恢复被严重破坏的公检法司秩序成为当务之急。,1979年9月9日,在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通民警因制止一青年抢夺农民出售的螃蟹时方法不当,引起群众围观和群体性事件,多名民警受到攻击,发生了砸自行车、向公共汽车掷石块和趁机抢夺过路群众财物、侮辱妇女事件。,但在那一年,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定——严打——使部分死刑复核权被无限期地下放给了地方。

  • 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刀下留人

    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刀下留人, 一、由恋爱受阻引发的命案 葛-兵与被害人是初中同学,从中学起就非常要好,后来一起到北京打工,并且同居。,最高院刑三庭合议庭进行了数次合议,多数人认为葛-兵案犯罪情节、后果、手段均属一般,认罪态度较好,虽然他的行为与一般故意杀人案性质上没有区别,但是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倾向于不核准。,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华教授主张不开庭,他说律师都没法当庭辩护,法官连被告人的面也见不着,这样不是很慎重。

  • 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

    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 此时,专家们开始审视严打。,1979年出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复核权归属于最高院。,但是,1997年9月26日,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前5天,最高院下发通知说,根据目前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死刑复核权仍然授权给各省级高院行使。

  • 中国死刑复核权的变迁及其启示

    因此,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根据级别管辖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即使没有上诉或者抗诉,也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刑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死刑复核权具有专属性 只能由法院行使,且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死缓)案件有核准权,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部分死刑案件有核准权,而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均有核准权。,死刑案件通常在中央有关部门审查后,再须报奏皇帝核准。,这是一种死刑案件已被核准,但在执行前仍须由皇帝勾决的制度。

  •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这一阶段的死刑复核程序从总体上来看,监督层次关系明晰,合理且有度。,79年刑诉法和刑法中均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有最锆院统一行使。,这样,死刑核准的两极格局仍未改变,该程序在上述案件中名存实亡。

  •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吗

    例外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例外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咨询专业律师。

  • 什么是死刑复核权

    二、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咨询专业律师。

  •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死刑复核程序新内容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死刑复核程序新内容,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有哪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最高检已正式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厅” 承担5项职能

    "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比较概括,实践中一些操作性措施往往由最高法自行制定和实施,有一定封闭性。,新刑诉法240条第2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这被认为是最高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

  • 死刑判决复核发回重审案例

    经省市法院两次开庭审理,陈某均辩称没有杀人放火,是公安机关逼诱供致其作出有罪口供。,昨日庭审中,武汉中院认定,陈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整个讯问审讯过程在录像监控下完成,其供述犯罪经过清晰流畅,且与案件审理认定的证据相印证。,陈的诱供说法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 死刑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