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诉讼保全条款

2024-03-12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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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3、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4、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5、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6、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7、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8、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9、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10、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1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12、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13、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14、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15、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16、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保险法规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17、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单载明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四)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

18、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保险单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9、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和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0、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1、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22、非经人民法院同意,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退保。第二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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