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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释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03-11 14:20
admin

一、刑事诉讼法于释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关于释放的法律依据是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等,公安机关拘留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公安认为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有错误时须释放被拘留的人、逮捕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强制措施届满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 、提前释放的条件

1、提前释放的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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