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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谁预交

2024-07-2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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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由谁预交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纳申请费。但是,该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诉讼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算、设立海事赔偿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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