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中止审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吗
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对法院中止审理的裁定不服的,不可以提出复议也不可以提起上诉。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有疑问,欢迎到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