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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继母,在其离婚后继母享有探望权吗

2024-03-07 22:43
admin

一、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继母,在其离婚后继母享有探望权吗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继母,在其离婚后继母享有探望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探望权是否适用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但民法典还有规定指出: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即使在离婚后,继母也是对继子享有探望权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婚姻家事类纠纷找律师有什么用

1.在生活中,对方可能隐藏的婚内财产,在争夺孩子抚养权过程中,委托有专业法律技能的律师,得到孩子扶养的几率更大。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还涉及债务分割、处理的问题,于财产继承,子女扶养,老人赡养等方面,律师同样起着很大的作用。

2.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委托有专业法律技能的律师,得到孩子扶养权的几率更大 因为律师知道怎么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怎么合理反驳对方的证据,从而更大程度上获得法官对自己一方的支持。

三、什么情况下探望权会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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