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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判决后的执行是否可以强制进行

2024-03-12 08:45
admin

一、探视权决后的执行否可以强制进行

1、探视权判决后的执行,如果对方不配合探视的,可以强制进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义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二、怎样强制执行探视子女

1、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2、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根据。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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