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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能不让对方接走孩子吗

2024-06-30 02:00
admin

一、探望权能否不让对方接走孩子

1、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是可以双方约定的,如果不想要对方接走孩子,可以与对方协商另一种探望方式。但是如果法院判决的是对方可以接走孩子,那另一方就不可以阻拦,因为自己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子女探视权间地点应该怎么确定

1、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比如见面;短期生活在一起;通信、通电。

对于探视权,未抚养一方可以在一周或者一个月内探望子女多少次,次数由父母来进行商议,商议结果需要在离婚协议书或者是离婚判决上明示,而0~3岁的幼儿只允许未抚养方进行探望,不允许接走,而3~10岁的幼儿允许带走和探望,具体情形有父母双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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