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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能要回恋爱期间的花费吗

2024-09-09 02:00
admin

一、情侣分手后能要回恋爱期间的花费吗

1、不能。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均系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

2、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恋爱期间共同花销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恋爱同居间的财产分手时如何分配

1、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之后的财产归属,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1)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所得财产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包括个人的工资收入、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个人所得,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2)而对于双方共同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或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3)同居关系并非法律所认可的共同关系,故双方共有的财产不应是共同共有,而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在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明确双方各自的份额。

3、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和前任分手后,就恋爱期间产生的双方经济条件范围内的共同花销,该行为为恋爱期间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任何一方均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能主张返还。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内容,遇到纠纷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不能解决你问题的,可以咨询民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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