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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投标的规定是什么

2024-08-14 02:00
admin

一、招投标实施条例有关投标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优缺点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对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于竞争较为激烈,所以对招标人的益处是比较明显的,因此在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而邀请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很灵活,有其自身特点:

(1)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与公开招标不同,邀请招标不须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邀请,邀请招标的特定对象也有一定的范围,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2)邀请招标不须发布公告,抬标人只要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接受邀请的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其他人无权索要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

(3)邀请招标所需要花费的招标成本相对较低,对招投标双方来说是双赢的方式。公开招标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也较大,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招标来说,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另外还有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于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等,最好也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虽然邀请招标在潜在投标的选择上和通知形式上与公开招标有所不同,但其所适用的程序和原则与公开招标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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