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土地承包合同写永久使用是否无效

2024-05-2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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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土地承包合同永久使用是否无效

1、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写永久使用不会造成承包合同无效承包期限永久视为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补充约定,如果不能协商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承包合同。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什么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依据《民法典》规定,承包农村土地签订承包合同时,承包合同写永久有效的,不会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但承包期限视为约定不明确,可以由双方补充约定,不能协商补充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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