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2024-07-1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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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房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资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适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所以集资房用地的来源是政府划拨的土地。

2、法律依据: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二、集体性质土地可以抵押吗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分配,无需纳税,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

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法院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现在批到宅基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农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

农村家庭土地一般指的就是宅基地,由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其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的,所以不存在像商品房那么进行自由的商业交易,只能通过继承的方法来继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家庭土地财产分割应当在同一家庭内部进行,一般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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