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关于经济开发区内土地出让金征收的补充规定

2024-03-11 14:20
admin

为规范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经济开发区内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经济开发区内土地出让金应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为加强土地管理,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额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征,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四、考虑到经济开发区的特殊性和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建设,对于工业用途的出让土地,其土地出让金按省级部门规定提取相关提留资金后的净额,由市财政通过支出途径补助给经济开发区;对于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其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提取相关提留资金后的净额,由市财政通过支出途径补助给经济开发区。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五、经济开发区设立“土地出让金支出专户”,接纳市财政局核拨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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