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有什么规定

2024-09-0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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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规定数额的承包收益,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发包人的义务,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给承包人,提供集体组织的农林设施给承包人使用,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这两种形式。实践中家庭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纠纷比较多,包括案件的受理、流转合同的效力等,实践的认定比较复杂,如果大家遇到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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