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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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1、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税如何征收

土地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土地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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