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偿还土地出让款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2024-09-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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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偿还土地出让款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由B公司偿还土地出让退款5969001.79元,应于2008年5月30日前支付4469001.79元,2008年8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如未按期支付则每迟延一天支付债务总额的5‰作为滞纳金。后B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还款4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还款469001.79元,后一直未再还款。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A公司150万元以及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至2010年3月12日为254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B公司辩称《还款协议》涉及《征地协议,因《征地协议》无效,故《还款协议》无效。对此,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独立于《征地协议》;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即便双方之间的《征地协议》无效,也不影响《还款协议》的履行。故B公司应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债务,现B公司已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的物权法2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B公司偿还A公司欠款150万元;B公司偿付A公司违约金254万元。案件受理费39120元,由B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B公司已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偿付了4469001.79元,余款150万元未支付,应由B公司向A公司支付,并按照约定支付迟延履行的滞纳金。B公司辩称双方所签征地协议无效,故还款协议无须履行。对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因《征地协议》及补充协议产生的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经过协商以签订《还款协议》的方式,对前期所付征地款的返还及利息的支付重新进行了约定,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B公司应依照新的约定向A公司偿付欠款及利息。即使征地协议无效,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后所作出的相互返还财产的约定亦合法有效,不受征地协议效力的影响。关于滞纳金254万元,由于该数额未超出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计算标准,B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应由B公司向A公司予以支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如果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双方意愿,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并且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我们在确定一个协议是否有效的时候就要看是否构成相关的有效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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