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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设立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轉投資小議

  • 外商直接收购某 IT 公司股权并设立为独资企业的案例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外资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三、举办外资企业必须有现金或设备出资,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社会经济责任相称。,四、外资企业的会计帐簿,必须设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独立核算,并按规定向地方财政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对外经济贸易部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如发现地方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否决权,但必须在三十日内通知有关地方,逾期则否决权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九、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十五、将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国职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国职工,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0]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本市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也相应增加。,外资企业中的中国职工出境进行技术培训、科研开发、经贸洽谈、市场考察及参加有关国际会议等活动越来越多。,二、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对其业务及政治情况进行审查。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决定授予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颁发授权文件,并向社会公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

  • 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一、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以《合资法》、《公司法》、《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

  • 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

  • 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内容是什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决定授予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颁发授权文件,并向社会公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

  • 关于加强外资企业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 外资企业设立许可遵循什么程序

    外资企业设立许可遵循什么程序,一、申请直销外资企业设立的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 外资企业设立的申报材料介绍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外资企业设立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

    2、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6、董事会决议(签名); 7、上海租赁合同(由上海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所盖“合同登记章”,场地用途为“商业办公”); 8、产证复印件(如单位房产加盖公章); 9、上海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大陆人员(身份证),境外人员(护照)。,彩照1张(1寸,2寸均可); 10、总公司所在地外经委的批准设立分支的批文。

  • 外资企业的营业范围

    外商独资企业只能在其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此范围会在营业执照上标明。,如需修改,要进行申请并取得批准。,当然,需要与审批部门有一定的协商以授予较宽的营业范围。

  •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 外资企业的出资、资本及组织形式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 外资企业的变更

    外资企业的变更,外资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外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审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 外资企业的优势

    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不需要与其他方分享利润。

  • 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有何规定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 外资企业案例

    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主要是由这样一些情况引起的: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时尚未取得主体资格;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合同条款;或者是负有义务将合同上报给审批机关的一方当事人未将合同上报给审批机关,从而引起了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争议。,例如,在安徽省合肥市有这样一家中外合营企业,中方合营者是中国合肥××玩具厂,外方合营者是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合营企业成立后,港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出资,故中方合营者提起仲裁,要求港方合营者赔偿因未按时出资而使中方合营者遭受到的损失。

  • 黄浦区外资企业办理增资手续的流程

  • 外资企业办理增资减资手续

    外资企业办理增资减资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规定,应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执行。,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各种文件所需原件、复印件按要求上报。

  • 外资企业关于减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外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外商独资企业没有报批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未能办理相关的批准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 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财政部主办的主要建议还包括增加财政投入、加强财政管理,以及涉及基金设立及政策调整、完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下放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等内容。,国家工商总局、央行等也于日前完成了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其中,国家工商总局承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共130件,目前已全部办理答复代表。

  •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要走哪些流程

    二、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最后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