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影视作品有版权问题吗

2024-03-07 22:44
admin

一、二创影视作品有版权问题吗

《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当未经许可引用影视剧片断、图片的行为属于该条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而“适当引用”,则需要考虑使用目的、使用比例、使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如果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则可以主张使用目的的正当性。

使用比例也并不是绝对的数量,被引用的部分只能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而不能喧宾夺主,不能把引用部分作为主体而让自己的介绍和评论等沦为画外音。超出合理需要,即使在量上只占极低比例,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二、何为“适当引用”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

(2)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

(3)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

(4)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司法判例,在认定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使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4项条件:

1. 是否实质性展现、再现了影视作品。即使是以介绍、评论影视作品为目的,但如果在短视频中较完整地播放了影视作品的主要剧情,使影视作品被实质性地再现,观众看完短视频后已了解该影视作品的精彩片段,无需或没有意愿再去看原长篇的影视作品,则短视频内容对原影视作品产生了替代性作用,此情形下不适用合理使用。

2. 使用的比例大小。使用影视作品的内容占整个短视频的比例不能太大,应限定在必要性范围内,例如影评性的短视频,仅当评论性的内容占视频大部分时长,仅小部分内容为影视作品片段时,才构成合理使用。

3. 是否产生转换性效果。即通过对影视作品的使用表达作者新的思想或主题,使影视作品的原有价值或作用发生了转换,这种情形下可构成合理使用。

4. 是否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以结果为导向,如果短视频的发布导致原影视作品的观看量剧减,产生了市场替代效应,必将对影视剧版权方的收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将不适用合理使用。另外,如果短视频对影视作品的批评、嘲讽超出合理界限,不符实际地贬低影视作品的剧情或艺术价值,影响大众对该作品的口碑及观看意愿,也将损害版权方的利益,构成侵权行为。

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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