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的剧本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2024-03-11 09:14
admin

一、剧本杀的剧本著作权归属何确定

不同于电视剧、电影的剧本,剧本杀的剧本主要内容为人物小传、故事情节等内容,未必会有人物对白、故事梗概、剧本大纲等内容,但只要具有独创性,则和其他剧本一样受法律保护。并且剧本杀涉及的不仅仅只有剧本这一文字作品,还可能包括场景布局、图案等美术作品。其次,此类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并非简单的谁写剧本就归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是委托创作。关于委托创作的剧本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剧本杀开发者)与受托人(剧本创作者)通过合同予以约定,若合同未约定或无合同,剧本著作权归受托人。如果委托人可以证明委托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在剧本杀主题门店使用,则即便著作权权利归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仍可在门店中免费使用该委托创作作品。

第二种涉及职务创作。剧本杀开发者通过雇佣写手的形式为其进行剧本创作,写手作为剧本杀开发者的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排除特殊职务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在两年内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三种是合作创作剧本。合作作品是创作者基于创作作品的合意而共同投入独创性智力成果所成的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剧本构成合作作品,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合作作者必须对剧本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二是合作作者必须实质性参与创作。另外,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典型的如带有插画的剧本杀作品,文字部分作者和美术部分作者可以就其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如果在能出示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是如果主张自己是剧本的创意来源则无法得到支持,因为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二、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须具备的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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