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作品需要版权登记吗

2024-03-11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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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剧本杀作品需要版权登记吗

1、需要。作为原创作品,艺术创作类作品,都是需要注册版权的。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可通过转让或许可给他人,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

2、剧本作为剧本杀经营中的核心要素,如果被法院判定侵犯他人著作权,将可能对其下游所有获得授权使用该剧本的剧本杀经营者带来侵权风险。因此,作为剧本杀的市场经营者,对于自己编写的剧本应当坚持独创的原则,拒绝抄袭;对于从其他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处购买或者获得授权的剧本,应当尽到一个合格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对该剧本的著作权侵权风险进行审查,对明显侵权或者其他权利人明确告知侵权的作品拒绝使用;为保险起见,剧本杀游戏的经营者还可以要求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权利保证条款。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由此可见,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生效”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就自动享有著作权。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创作完成点的时间证明提出有效证据进行证明,而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话,相当于是对外的一种公示作用,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明。再者,著作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对自我独创劳动成果的权益保护,预防被他人侵权,发生权利纠纷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证明文件。

二、剧本的著作权归属

从著作权权利取得的时间顺序来看,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对应到剧本杀行业,即表现为剧本杀经营者自己创作剧本和从其他著作权人处取得剧本授权两种方式。对于经营者自己创作自己使用的剧本一般不会存在著作权权利归属的风险,存在权利归属争议的情形主要是委托他人进行创作以及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进行职务创作的情形。

(一)对于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从法条的规定来看,法律允许当事人就剧本杀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做出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应当由受托人也即创作者享有相关著作权。对于剧本杀商家而言,不应随意违反委托创作合同当中的约定,否则即使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商家,也可能会因为委托创作合同的解除而归于无效。

当然,即便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受托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因此,剧本杀经营者如果可以证明其委托创作的目的,或者可以根据常理推断出其委托创作的目的,则其可以据此享有在剧本杀门店中使用该作品,乃至包括对该作品进行复制、发行的权利。

(二)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剧本杀游戏经营者安排员工或者雇佣写手为开展业务创作的剧本有可能属于职务作品的范围。成立职务作品的前提是作者与单位之间应当具有劳动或者雇佣关系,且作者应当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职务作品按照单位对其的贡献程度可以分为特殊职务作品与一般职务作品,而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就剧本杀行业而言,剧本杀经营者要想通过将剧本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的方式获得剧本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就只能通过和员工或写手明确约定的方式;如果没有和员工或者写手明确约定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的,就只能将其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但是剧本杀的经营者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剧本,并且作者在自该作品交付剧本杀经营者两年之内不得许可其他的剧本杀经营者使用该剧本。

三、版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各地方基层的版权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著作权管理。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业务上接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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