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没有版权怎么办

2024-04-12 14:46
admin

一、二次创作没有版权怎么办

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内容创作者应当注意避免大量引用原视频内容,避免引用影视作品的核心,实质内容和关键情节。如果二次创作短视频不具备“独创性”,仅仅是把原始电影素材稍加编排,把电影等视频内容构思、剧本、演员台词等要素转变成讲解,那么这些二次创作短视频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

大多数人对“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认定”存在很大的误解,比如表明作者和来源出处就不构成侵权、行为没有营利就不构成侵权行为等等,其实这些都于法无据。

使用版权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或者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有限的情形下合理使用。

对内容创作者来说,必须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意识,并仔细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进行创作前,创作者还需要透彻理解有关作品的版权声明,在所使用素材的权利归属、作品使用许可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做足功课。

从平台角度来看,平台须加快优化经营模式,且尽到审查义务。平台需要对用户上传的资源加以严格审核,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手段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平台不仅要协助从传播源头切断侵权行为,同时还需鼓励原创,使内容规范与行业活跃发展得以并行不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该如何界定

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发布者,如果未经许可就使用了原作内容,便极有可能构成侵权。其中,是否商用并不是判定侵权的唯一标准,对于侵权问题,我们还应该结合《著作权法》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标准来进行认定。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权利。与此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其中有一项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在特定范式内可以适用于这条。

构成“合理使用”的核心要素是:

1.使用时必须标明出处和来源;

2.使用目的是“介绍或评论作品、说明某一问题”;

3.使用的程度是“适当引用”;

4.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以上核心要素违反任意一条便可被判定为侵权。“例如,自媒体人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擅自截取片段,但未在作品中标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名称的,可以被判定为侵权;目的是通过自媒体流量变现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也同样可以被判定为侵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补充说明:“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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