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2024-05-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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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最高检新修订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纳入入罪的情形。最高法研究室主分析,这一新增规定,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行为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一条龙”作业。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处。

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作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标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分析,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关规定,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司法解释明确,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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